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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选举法和选举开支相关法律总结与摘要

  • 时间:2015-03-30
  • 来源:非洲华侨周报
坦桑尼亚选举法和选举开支相关法律总结与摘要

本文章主要探讨坦桑尼亚法律和各种法规如何监督政党的选举开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适用于在提名、竞选活动和大选过程中的筹款活动,旨在控制坦桑尼亚筹款资金的使用,禁止违法行为。大选募集的捐赠及捐献,指资金来源,由不同的法律进行监督。在本文中,选取的法律有:《坦桑尼亚政党法》[258章修订于2002年 ],2010年《选举开支法》和2010年《选举法法案》(对法规中的其它事项进行了修订)。
 
从法律角度来说,坦桑尼亚法律不会禁止公众向政党捐款。《坦桑尼亚政党法》第13条规定,捐款是政治资金来源之一。2010年《选举开支法》规定:来自个人超过100万先令的所有捐款,及来自组织超过200万先令的捐款,在收到捐款30日内,需向政党登记官员报告。此外,根据1992年《政党法》13条第(2)款规定,政党需公示来源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之外的所有资金,无论该资金是在国内直接接收或间接地通过国内渠道接收,还是来源于坦桑尼亚国内的外国组织或非本国居民。
 
任何人若未能对上述款项进行披露则构成犯罪,将可以被处以与涉案金额同等数额或价值的罚款。任何人若提供虚假信息,将可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或罚款,或同时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2010年《选举开支法》第12条第(2)款扩大了“资金”这一术语的范围,即资金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竞选活动中使用的车辆和交通、文献、通讯设备、茶点、宣传艺术团体和其他物品。除了普选90天前或大选30天前的时间段,该法还禁止政党、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社区组织从国外获得资金用以进一步支持政党或候选人。
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或社区组织筹集的资金,无论是从国内还是国外获得,必须限定在由负责政党事务的部长颁布的法规规定范围之内,资金的数额和来源必须向政党登记官员报告。根据《选举开支法》第13条第(1)和第(2)款规定,任何人若违反这些规定将构成犯罪,并被处以500万先令罚款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党可以通过成员赞助和自愿捐款获得资金。但是,私人来源的资金明显不足,通过上述途径获得资金的政党也无法与执政党进行竞争,因为不具有执政党所享有的优势。执政党资金来源于国家,并且更容易获取私人来源的资金。
根据1992年《政党法》第21条规定,政党需指定一个受托管理委员会,管理属于该政党的财产、投资和业务,并且在登记之日起60天内,向政党登记官提交受托人的姓名、地址及公司证书。
政党需建立一个银行账户,将其收到的资金存入该账户。政党需维护资金账户和财产,并将该资金和财产提交至登记官,由登记官将上述资金和财产列入年度审计的账户和财产声明中。
为了政党成员的利益,登记官可公布该信息,但并不需要必须这样做。但是,登记官需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每个政党的年度财务报告。
2010年《选举开支法》规定了选举范围,用以监管政党和候选人在选举中的开支。这些选举活动包括国家大陆地区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和地区选举,以及桑给巴尔地区的国家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政党登记官有权管理和实施该法。
《选举开支法》规定的选举开支包括选举活动中与选举程序、候选人提名、选举竞选相关的开支和所有其他费用,包括宣传艺术团体、食物、饮料、住宿和交通所花费的费用。
负责政党事务的部长有权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命令的方式规定选举开支的最大限额。超过该限额的政党将构成犯罪,并被处以不超过三百万先令的罚款。
 
候选人需在提名7日前告知政党他们持有的资金,他们预期收到的资金,以及他们如何花费这些资金。如果该候选人为总统候选人,需将上述事项告知政党的秘书长。
而其他候选人,如国会议员,需通知区秘书。在提名日之后的三十天内,参加选举区秘书和政党秘书长需依次向登记官披露资金和资金支出情况。向登记官披露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但就该信息提起诉讼,登记管启动相关调查,或法庭要求审理的情况除外。
同样,在选举活动开始后90天之内,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社区组织需向登记官披露与选举相关的所有开支。
该法律进一步规定,任一政党的受托管理委员会需于选举之日前30日内,告知每位候选人其支出,并于90日内向登记官提交同样的信息。候选人必须于选举之日前60日内,向其政党提交核对过的开支报告,并且需向赞助该候选人的政党提交核对过的开支报告。
因此,为了监督所有政党的选举开支,要求政府为所有政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说,执政党和在野党可以在获取权利和与选举有关的所有方面被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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